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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死角清扫!惠阳严打“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时间: 2024-03-08 13:14:42 |   作者: 全自动清洗微滤机

  这样小卡片儿,或许很多人在大街上、轿车门把手上、酒店房间门缝上都见过吧!

  近年来,惠州市惠阳区委、区政府格外的重视并全力推进对“涉黄”问题的打击整治。特别2019年以来,惠阳区党委、政府坚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将“涉黄”整治提档升格,专门制定下发《惠阳区全面深化“涉黄”问题重点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强化联合执法,全方位重典整治“涉黄”问题。

  数据显示,截止目前,今年惠阳全区已破获 “涉黄”刑事案件33宗,依法逮捕涉黄嫌疑犯45人,刑事拘留87人。其中,抓获沐足、按摩、KTV等娱乐场所“涉黄”从业人员43名,抓获派发“涉黄”小卡片人员3名,抓获“站街女”12名,抓获“涉黄”摩的司机6名。

  为切实推进全区“涉黄”违法犯罪打击整治工作,构建完善大打击格局,惠阳区公安分局从始至终保持着“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治安巡查、突击清查、联动执法等措施,开展常态化打击整治,严查厉打按摩场所组织卖淫、派发涉黄小卡片及站街女、摩的司机介绍卖淫等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在加强对现有娱乐场所和出租屋摸底排查方面,通过完善“一场所一档案”,明确场所数量、法人代表、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有违法处罚记录等。对曾因“涉黄”问题被处罚的场所,一经发现任旧存在“涉黄”现象的,惠阳区公安分局联合工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照。同时,对重点目标案件由区公安分局挂牌督办,侦办案件中发现为“涉黄”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业场所,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由市场监管、文广等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目前,惠阳全区“一场所一档案”旅馆业已完成173家,娱乐场所完成78家,沐足按摩场所完成178家。

  在强化源头控制方面,惠阳区公安分局通过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对重点场所进行约谈、承诺整改期限等措施,强化业主的主体责任,狠抓落实。目前,惠阳全区娱乐行业场所所有涉及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均已成功消除,一批KTV等娱乐场所和洗浴按摩服务场所硬件整改已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

  此外,惠阳区公安分局还制定出台了《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关于群众举报“涉黄”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热情参加打击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等方式和举措,全力推进“涉黄”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

  2019年4月22日,惠阳区公安分局古井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在辖区路段的地面上洒落有涉黄招嫖小卡片,获悉线索后分局立即组织治安、网安、派出所等部门做多元化的分析研判,对招嫖卡片上印制的内容循线侦查,并成功锁定派发涉黄招嫖小卡片的2名嫌疑人的落脚点。

  4月23日21时,收网时机成熟,办案民警成功在辖区某宾馆322房内抓获涉嫌派发涉黄卡片介绍卖淫人员汤某亮(男,24岁,江西省余干县人)、汤某松(男,25岁,江西省余干县人)。同时,办案民警在现场查获招嫖小卡片10000余张,卡片上印有快餐、包夜、青春少女、激情、联系方式等字样。

  经审讯,嫌疑人汤某亮、汤某松对其派发涉黄卡片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嫌疑犯汤某亮、汤某松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摩的司机杨某强将两名男子载到卖淫点,并向卖子收取介绍费。这“外快”刚装入囊中,杨某强就被派出所民警抓获了。2019年8月8日,杨某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月19日,杨某强载了两名男子到惠阳区万顺二路某公寓嫖娼。之后,他收取卖子介绍费,没想到被埋伏民警抓获。经审查,公安机关对嫌疑人杨某强作出刑事拘留处罚决定。

  据摩的司机杨某强坦白,自己的本职工作还是接送乘客,介绍卖淫只是“兼职”,也知道这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这种“兼职”来钱快还不辛苦,也是抱着侥幸心理,期望在警方的眼皮子底下大捞一笔,但很可惜,没多久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就败露了。

  2019年6月13日晚,惠阳区公安分局古井派出所对辖区某养生会所进行清查时,在会所内发现存在涉嫌卖淫嫖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随后,民警将涉嫌卖淫嫖娼人员及该会所相关工作人员共36人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经调查,会所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组织从业人员为客人进行“涉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个月非法获利10万元。经审讯,该场所工作人员李某华、张某通、雷某荣、崔某芳、文某、李某霞对涉嫌组织卖淫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7月8日,惠阳区公安分局对嫌疑犯李某华、张某通等5人分别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向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于7月19日作出对5名嫌疑犯批准逮捕。此案最终共行政拘留人员12人,刑事拘留6人,逮捕5人,取保候审1人。

  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